公告 廢止「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15年春節慰助發放作業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依115年3月3日 府民兵字第1150016893號令辦理。
公告
廢止「金門縣歷經戰地政務時期五十五歲至六十四歲115年春節慰助發放作業規定」,自即日起生效。
說明:依115年3月3日 府民兵字第1150016893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