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所為辦理民間團體補助,請符合資格民間團體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提供社會團體暨學校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規範」)公告事項:
一、補助案資訊:
(一)申請期間: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二)補助項目:「作業規範」第二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對象:「作業規範」第三點之民間團體。
(四)補助條件:「作業規範」第四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文件:「作業規範」第五點規定辦理。
(六)審查方式:「作業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金額上限:新台幣2萬元,詳「作業規範」第四點第(二)款。
(八)全案預算金額概估:新台幣40萬元。
(九)其他:詳「作業規範」。
二、申請時請填具「身分關係聲明書」,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前開身分關係露表內容公開於機關網站。
三、檢附「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提供社會團體暨學校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身分關係聲明書」、「補助計畫書」、「補助經費概算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 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