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於2015年12月9日施行「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與各國政府、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重點內容如下:
1.雙方就打擊及預防貪腐所採取之措施,包括貪腐行為入罪化、帳務財務資料妥適保存、追查扣押或沒收犯罪所得及利用於相關犯罪之財產、設備或工具,並對外國犯罪人採取拒絕入境之措施。
2.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保護舉報者。
3.促進公務員廉政措施,訂定公務員行為守則,強化財產申報及利益衝突揭露等透明化措施,提升政府廉潔 性,對於范貪腐最之公務員予以撤職、停職或調職處分。
4.促進私部門、勞工組織及社會之參與,強化反貪腐資訊公開,提高公眾認知貪腐之影響嚴重性,鼓勵專業協會或其他非政府組織協助輔導中小企業遵守法令、加強內部控制,凝聚貪腐對整體經濟、生活環境有負面影響之公共意識。
5.國際互助對於投資、貿易產生之賄賂貪腐有效執法,保留執法、檢察、司法機關之裁量權及合作分工模式。
資料來源:法務部廉政署「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反貪腐章」議題重點及整體利益說明,檔案提供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