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防制人口販運宣導
  • 發布單位:金門縣金寧鄉公所

防制人口販運

 

一、什麼是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如何識別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

(一)為未滿18歲之人。

(二)身體有遭受暴力或被虐待之跡象者。

(三)身分證件或旅行文件被扣留者。

(四)被限制自由,無法任意離開或出入均有他人陪同者。

(五)無法任意與他人通訊者。

(六)接受司法警察人員詢問之證詞顯係被人教導者。

(七)薪資或性交易所得遭到不當剋扣者。

(八)其他有可能遭受人口販運之跡象。

三、人口販運通報:

遭遇或發現疑似人口販運事件,請撥打110專線報案,由司法警察機關協助。

四、政策法規(處罰規定):

(一)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1條至第42條)。

(二)刑法(第231條、第231條之1、第233條、第277條、第278條、第296條、第296條之1、第297條、第302條及第304條)。

(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3條至第25條、第26條、第31條)。

(四)勞動基準法(第5條、第75條)。

(五)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79條)。

(六)護照條例(第23條至第25條)。

五、資源連結

(一)國內從事人口販運防制相關團體與單位

1、婦女救援基金會

2、勵馨基金會

(二)其它司法警察機關

1、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2、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3、法務部調查局

  • 點閱次數:149
  • 上版日期:108-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