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二次鋰電池(充電式鋰電池)回收貯存注意事項(修正)
二次(rechargeable)鋰電池因鋰金屬材料活性大,為降低廢二次鋰電池於回收貯存過程之熱失控風險,請依下列及各縣市情形,因地制宜辦理宣導與輔導相關事宜:
一、民眾
(一)回收時,應於電極(正負極)上貼絕緣膠帶避免短路。
(二)應分類回收,避免混入垃圾排出。
(三)儘速排出不存放家裡,排出前宜單獨存放並避高溫。
二、販賣業者/維修商/社區資收站
(一)回收筒勿鄰近易燃性物質。
(二)儘速交付回收,如:清潔隊資源回收車或回收商。
三、清潔隊/回收商
(一)留意是否有包裝狀態較新者(可能含電量較高)並注意絕緣貯存。
(二)貯存前放電作法如下:
1、置入以1/1000(重量比)所調製的鹽水內,放電至少7天到無氣泡產生(紀錄置入時間),瀝乾後儘速交付回收處理。
2、採行其他有效放電之作法後(以三用電錶量測電壓需小於1.0伏特),儘速交付處理。
(三)貯存區及貯存容器
1、不得露天貯存,避免水分進入。
2、避免陽光照射及高溫區域。
3、勿鄰近易燃性物質(至少距離1公尺),與出口距離至少1.5公尺,不得阻礙安全出口。
4、與其他種類廢乾電池分開貯存,並勿擠壓、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