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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4-09-19
民服務申請案件項目  舊有合法房屋證明 (限58年以前建築始可申請)
承辦單位  建設課  
聯絡電話  (082)325610
承辦人員 

林慧雯  楊忠樂  蔡霈蓁

申請程序  檢附申請資料提出申請
 
應附證件 
 
書表或文件名稱說明 

1.申請書
2.58年以前水、電費或房屋稅單據或戶口遷入證明或建築物證明(任何一項即可,無則免附)
3.土地權狀影本。
4.建物相片(前、後、左、右各1張)。
5.建築物地籍圖及平面圖(1份)。
6.切結書。
7.國民身分證影本。
8.門牌證明。
9.地籍圖謄本。

電子檔名稱   
取得方式及說明   相關檔案下載或至本所索取
處理時限 

依程序時程辦理

申請方式  親自、委託
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