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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110-02-03

金門縣金寧鄉公所提供社會團體暨學校興辦各項活動經費補助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汗社字第1090019971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係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金門縣政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為促進社會和諧、提倡正當社會活動,結合社會資源,鼓勵團體利用年節及紀念性節日興辦各項文化、教育、體育及藝文活動,促使會員及民眾情感之交流,帶動社會繁榮、安康、祥和的景象,並以公正、公平的原則核列補助,特訂定本要點,據以規範與執行。
前項社會團體或學校組織申請補助之項目,若已為履行其承攬或委託等契約之內容而受有報酬或對價者,不在補助範圍內。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依法立案之社會團體。
(二)學校組織。
四、本要點補助條件:
(一)補(捐)助經費,除須由申請補助團體提出計畫審核後,始核定補助額度外,其餘應於預算書上明列項目、對象及金額,不得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額分配方式處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
(三)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由申請單位於計畫預定執行日一週前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檢具活動實施計畫、經費需求概算表及立案證明文件等,備文送本所審核,依計畫性質及經費需求予以補助,申請案經簽奉鄉長或指定人員核准後,函復申請單位核定補助金額;計畫經核定補助後,申請單位即應確實據以執行,如有修正或變更時應向本所報准。
(二)申請補助計畫內應敘明計畫名稱、目的、辦理單位、實施期間、實施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或工作內容、經費預算明細表、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申請本所補助金額等內容,如附件一。
(三)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兩週內(至遲於核定當年度內核銷完畢,逾期不受理),備文檢附下列資料,函送本所辦理撥款及結報事宜:
1.檢具支出原始憑證(若原始憑證無法分割,請檢附支出分攤表)、所得登記表,如附件二。
2.領據(含統一編號、地址及存摺帳號),如附件三。
3.活動成果報告表,檢附活動照片4張。本所針對不同類型活動,要求社團提出相關活動資料以供證明。如:會議、課程等需附上會議、課程之紙本資料;宣導活動須附上宣導品或海報等,如附件四。
4.收支結算表,如附件五。
5.存摺封面影本等資料。
(四)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財物或勞務之採購,應依預算法及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對補(捐)助經費不得支用於自強活動、旅遊、門票、國外旅費、購置制服、宣導品、紀念品等。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核銷程序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 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捐)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檢附收支清單(如附件五)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四)但各機關同意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款原始憑證者,得憑領據結報, 各機關並應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做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機關。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結餘實際繳回。
(六)留存受補(捐)助團體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受補(捐)助團體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 補(捐)助一至五年。
(七)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所對於受補(捐)助之社區及人民圍體,應建立適當之督導及考核機制。
前項督導及考核機制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應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應就其經費結報資料與原申請補(捐)助計畫,詳實核對其經費運用之合理性,並切實檢討其辦理之活動是否依原申請補(捐)助計畫執行及其執行成效是否符合原申請補(捐)助計畫所述之效益等。
(二)應覈實檢查受補(捐)助案件是否有重複申請或超出所需經費之情形,以避免有隱匿不實、造假或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虛報等情事。
(三)前二款督導及考核結果,應作為下次或以後年度補(捐)助該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參據。
八、效益:本補助辦法以落實推動社會參與及發展為目標,並以鼓勵性、贊助性補助原則,促使社會團體及學校推展各項文化教育體育藝文活動,提振團體發揮組織功能,提昇永續服務的理念。
九、本補助辦法所需經費於年度預算核補用罄後即停止補助。
十、本補助辦法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