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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申辦畜牧場登記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2.畜牧場登記申請書2份(請至縣府建設處漁牧科索取)。
3.畜牧場登記申請書2份(請至縣府建設處漁牧科索取)。
4.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及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5.畜牧場經營計劃書。
6.畜牧場位置圖及配置圖(比例尺1/600)
7.主要設施說明圖。
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附)。
9.畜牧設施使用模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附)。
10.「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認可代檢測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六個月內有效)」或「無排放水畜牧場會勘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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